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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由全国人大授权上海自贸区借鉴香港与新加坡法律制度,探索将普通法系成功经验引入成文法系的可行性,以增强其与时俱进的适应能力。

此外2012年以来,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均以投行思维实施了公司业务创新。三是商业银行公司业务投行化可以合理缓释监管约束,实现资源节约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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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结构方面,美国银行下设五大业务板块,即消费者和小企业板块、个人住房贷款板块、全球财富和投资管理板块、全球投资银行板块和全球资本市场板块。另一方面,建议以市场化绩效考核激励、吸引和留住核心团队。中国银行业在应对利率市场化冲击时,普遍做法是由信用中介转型为服务中介,通过投行思维,调整收入结构,降低利差依赖度。如果回顾2002年,当年新增银行贷款占新增社会融资规模的比例高达到96%。从传统业务来看,美国银行消费和房贷占比最高。

中间业务方面,顾问服务费和信用卡收入占比最大。存款脱媒方面,2010年以来,银行理财产品增速明显快于银行存款增速,2010年新增理财产品占新增存款仅为6.1%,而到2013年该比例已上升至23.2%,如果加上宝宝类货币基金和信托、P2P、第三方渠道的产品,存款脱媒趋势将更加明显。银行自身发行的理财产品(保本和非保本)由于有较为严格的披露、申报和监管程序,风险总体可控。

作为期限转换的延伸,影子银行机构把短期负债的高流动性转化为中长期投资或贷款的低流动性。二是具有监管套利性质的影子银行业务,以及不受审慎监管约束的非银行信用中介活动,这是现阶段我国影子银行的主要表现形式。在这五项重点工作的基础上,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框架遂逐步成形,主要内容涉及以下五个方面。但出于高额回报的驱动,这些机构事实上又发挥着银行中介的作用,在资金短缺者和盈余者之间进行资金融通。

这样的循环会导致众多的金融机构面临严重的偿付危机,资金供给严重萎缩,从而最终演化为系统性危机。在我国,对影子银行的监管不能一棍子将其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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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性看待我国影子银行的发展?是野蛮生长还是应运而生?影子银行对我国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带来了哪些挑战?怎样合理地开展影子银行业务的管理?都是当前和未来一个时期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如果两者都出现问题,美联储作为最后贷款人也能控制问题的蔓延。截至2014年8月末,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已发行了28单,总额为1328亿元。这两类机构虽然也接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监督,但后者并未对其全部活动设定统一的资本要求。

二是证券融资和回购交易。美联储没有法定权力对已从事银行业务但属于非银行控股公司的主要机构实施资本要求,也无权监管投资银行以及开展抵押贷款、消费信贷、商业信贷的众多非银行金融机构。典型意义上通过连接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充当信用中介的影子银行体系发展相对缓慢。鉴于风险的隐蔽性和传染性,影子银行所创造的各类金融资产的价格理应成为中央银行关注的重点。

这类机构业务范围本身有严格的限制,但在我国利率未完全放开的条件下,这些机构往往通过非正规方式将社会闲散资金聚集起来进行融资以谋求高额回报。迄今为止,各地政府在金融监管方面究竟负什么责任,负到什么程度,都还不够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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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令人担忧的是,部分中小银行并未对外公开其平台贷款数据,因而其潜藏的风险难以估量。例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没有法定权力对投资银行全部活动设定统一的资本要求。

这也是目前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首先,明确了影子银行体系监管的六项原则。有必要关注中小银行的地方融资平台信贷风险。具体侧重三个维度的衡量,包括与传统银行体系的关联、规模和盈利。尽管目前关于本轮金融危机教训的讨论很多,甚至以巴塞尔协议Ⅲ为代表的新监管措施也已陆续出台,但其主要针对的仍是受监管的商业银行,影子银行的资本比率等仍不在监管之内。美国储蓄监理署(OTS)对众多大型复杂的金融机构如AIG实施监管,但没有能力对这些机构实施有效的并表监管。

对已明确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管理、国务院明确行业归口部门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行业归口部门统一要求负责具体监督管理。这为我国金融业发展尤其是影子银行的成长和监管,提供了难得的反面教材。

尽管我国部分影子银行业存在风险隐患,但相对于规模庞大的银行体系而言,充其量只能算局部的问题。三是忽视了2011年底以来民间借贷大幅缩水这一重要变化,所援引的仍是监管部门2011年年中调研数据。

两者之间的合作渠道有四条:一是商业银行直接投资影子银行发行的金融产品和资产。金融稳定理事会提出所有使用摊余成本法(货币基金的一种计价方法)的货币市场基金应转向盯市法计算基金份额价值,降低受到挤兑的可能性。

这类机构作为集合投资渠道,针对特定的客户将分散的资金转为对中小企业、创投企业、以及重点产业投资的资本金,对于提高社会资本配置效率有积极的正面作用。四是结构投资载体(SIV),类似于一种共同基金。与此同时,金融租赁业资产证券化即将落地,首批5家试点总额度不超过80亿元。无论从哪个角度分析,都不宜高估影子银行实际规模。

这种理念在监管体系制度规范上体现了出来。一是具有西方影子银行特征的机构和产品,例如私募股权基金、资产证券化产品和类似于CDS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这些机构和产品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规模较为有限。

三是如何有效识别和监控影子银行体系的风险。在金融危机前,影子银行体系中产品和工具发展迅速,以融资类产品为例,其规模和银行存款规模基本相当。

其狭义概念是这些非金融机构中监管不足、风险隐患较高的部分。2011年1月,国家发改委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湖北等试点地区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进行了明确规范,其他各地政府也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措施鼓励促进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发展。

这些产品通过将货币市场、资本市场的资金吸纳到银行信贷发放的一级市场上,扩大信贷规模。二是商业银行为影子银行募集资金提供担保。从金融工具来看,主要是包括各类证券化产品、信用衍生品和机构化产品等金融创新工具,这些产品作为信用中介链的一部分为信用中介发挥作用提供了便利。监管部门明确指出,已对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监管体系,对照金融稳定理事会的定义,受到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并不属于影子银行的范畴。

由于采取杠杆操作、进行大量金融创新、并实施以风险价值(VAR)为基础的资产负债管理模式,在资产价值下跌的条件下,影子银行机构被迫启动去杠杆化过程,主动收缩资产负债表,出售资产偿还债务。例如各类投资咨询公司、担保公司和典当行等。

因此,如果市场供求关系不调节好,融资需求持续处于较高水平,同时市场仍然存在严重的资源配置不合理现象,影子银行就难以十分有效地纳入规范轨道。广义影子银行是一个中性的概念,而狭义的影子银行因风险隐患较高而成为监管亟待加强的对象。

从机构主体来看,主要涉及投资银行、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共同基金(MMMF)、结构投资载体(SIV)、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公司、政府发起企业(GSEs)以及其他金融担保公司等。而问题在于这两种影子银行业务往往是交织在一起的,很难将其完全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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